腾飞工程-吊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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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作者:泰安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腾飞工程机械交强险吊车保险

2015年1月20日,原告公司驾驶员在厂区内对吊车进行“收支腿”时,不慎将一民工右手压断,后赔偿该民工22万余元。原告为其吊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要求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被告对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厂区内,因车辆同时购买了交强险,故应当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赔偿补足,而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吊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对此,律师从四个维度论述了吊车作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赔偿范围。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险种,其合同具体条款为固定内容,吊车保险一年多少钱,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说明。此外,双方也未对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作出特别约定,亦未明确指出该特种作业车辆需在通行时发生事故,才可作为赔付的标准。因此,原告“收支腿”的过程虽非通行状态,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仍然属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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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参保目的。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不同,行驶状态只是其偶发状态,作业时处于非通行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如果仅规定通行时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无疑将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另外,保险公司将吊车作为一般机动车而并非“挂车”等无参保资质车辆,其对吊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经有正确的预估,对风险的承担处于默认状态。

3.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设立宗旨。交强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及公益性,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种,若将特种作业车辆因作业事故的受害人排除在救济之外,吊车保险,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特质相悖。

4.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立法意图。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本案若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不将吊车作业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将致使交强险的使用范围受限,造成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价值取向的趋同性,这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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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是横架于车间、仓库及露天堆放场的上方,用来吊运各种物体的机械设备,通常称为“天车”或“行车”。它是机械工业、冶金工业和化学工业应用广泛的一种起重机械。在现代工业企业中,是实现生产过程机械化和自动化、减轻繁重的体力劳动、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设备之一,使用桥式起重机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行车必须处于正常状态,特别是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声光、信号、联锁装置等都必须灵敏完好。

2、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要集中精力,起吊前先空转,吊车保险,然后起吊,吊物离地100~150mms如发现起吊物捆缚不紧时,应重新捆缚。开车前应先发出信号铃;吊物不得从人头上越过,天车开动时,严禁修理、检查、加油和擦试机件,在运行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车。

3、工作终止时,吊车保险丝,要把天车停在停车线上,把吊钩升到位,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把所有的控制器、操纵杆放到零位上,并拉掉电源开关,锁上驾驶室门。

4、桥式起重机必须装设可靠灵敏的安全装置。一般设有缓冲器、限位器(行程限位器、起升限位器)、起重限制器、防风夹轨钳等。

5、起重机所有带电部分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以免发生操作人员的意外触电事故。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时,亦应采取焊接接地,降变压器应按规定在低压侧接地。

6、桥式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起吊;

(1)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正确。

(2)行车设备有缺陷或安全装置失灵。

(3)超负荷起吊或设备质量不清楚。

(4)人站在起吊物上或起吊物下,用吊车挂钩吊人。

(5)光线阴暗,视物不清。

(6)起吊物有尖锐棱角或斜拉斜提,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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